辽宁省人事厅职称处
人事厅和劳动厅已经合并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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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的职责是:
负责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报卷地点:省人才中心305房间(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联系 *** :024-22503874
职称处咨询 *** :024-22959120
沈阳市组织科技力量为振兴沈阳经济服务的若干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更好地为振兴沈阳经济服务辽宁沈阳职称改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沈阳职称改革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一切科研机构、经济组织和科技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的宗旨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调动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研院所改革,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第二章 科研机构第四条 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相互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可以联合经营,组成科研生产经营实体。
(一)科研机构承包、租赁我市连续亏损二年以上企业的,被承包、租赁企业免征所得税二年。
(二)科研机构兼并我市连续亏损二年以上企业,开发出新的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可税前还贷并免征所得税二年,其免税部分用于开发新产品。
(三)科研机构以技术、设备或资金入股等形式与企业联合的,新增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税金。第五条 科研机构自行创办的技术开发型企业,自创办之日起,对于生产经营性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
科研机构为安排富余人员兴办的饮食、服务、修配企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三年;开办零售商业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二年。第六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生产企业,可以联合建立中试基地。
(一)中试基地经营性收入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
(二)中试基地的中试产品所得收入,经市科委审查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缴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中试基地电力增容集资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缓、减、免缴。
(四)中试基地用于实验、试制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可以纳入市调剂计划,物资部门予以解决。
(五)兴办中试基地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信贷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发放贷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可以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第七条 科研机构承包、租赁、兼并企业由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其中,需办理免税手续的,应事先经市科委认定、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第八条 各类独立科研机构应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试行股份制、租赁制。
实行院(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公益型科研机构,在经费包干、积极创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编制。
实现经济自立的公益型科研机构,可以享受开发型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待遇。第九条 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每削减或抵拨10%的事业费,允许增发0.3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不计征奖金税。其中有事业费拨款的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其奖金在划拨的经费中列支的不超过二个月基本工资,其余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自行解决。
科研经费全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税后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第十条 市属科研机构经沈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自行评聘科技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仅限于院(所)内有效。第十一条 市每年进行一次“明星科研院所”、“优秀科技实业家”评选和表彰活动,奖励对发展我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机构(含中央在沈科研院所)和人员。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的科研机构,可以实行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经营管理者。
对长期没有经济效益的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停止事业费拨款、院(所)长就地免职、亮“黄牌”警告或者关、停、并、转等措施。第三章 科技人员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为本单位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单位可以根据新增效益状况,改善其居住条件,购房费用可以在企业新增税后利润或留利中列支。不需要解决住房的,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最多不超过二万元)奖励本人。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承包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企业,能够在三年内扭亏为盈消化资金损失的,银行不予罚息。之一年实现税后利润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可提取20%奖给承包者;税后利润超过五万元以上的部分,可再提取10%奖给承包者。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业余 *** 活动。对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的 *** 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经本单位证明,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持个人法律保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扣交个人收入调节税后,全部归己。
使用单位的资料、仪器、设备应向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
由所在单位组织的业余技术服务活动,可从纯收入中提取40-60%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不计征奖金税。
沈阳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按多少比例
辽宁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最新改革, 采取分级同比例晋升的方式.也就是分层级分专业按同比例晋升,提高基层高级晋级比例. 增加工作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要求。方案明确在原有专业知识考试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践能力考试,同时对申报人员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及查房、会诊、带教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也就说,原来考试一门专业课,现在是两门,新增一门专业实践课.
一般专业考评分值比例:三三制原则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
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 *** ,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具备第1条即可):
1、参与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参与完成过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前五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三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立完成或组织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二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之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想知道: 沈阳市 沈阳市人事职称管理部 在哪?
你说的是建造师二级审核的那个地方吗?那个在三经街八纬路 原劳动局 我今年报的 原来是在人才市场审核 今年换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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