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煤矿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含村,下同)集体所有制煤矿和个体煤矿(简称乡镇煤矿,下同)。第三条 对乡镇煤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煤炭等资源。第四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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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买卖或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第五条 乡镇煤矿统一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其所有制性质不变。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乡镇煤矿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同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乡镇煤矿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办矿条件与审批手续第七条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炭资源基本可靠,有与邻矿商订的井田边界书面协议;

(二)有与所办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物资和技术工人;

(三)办矿负责人具有煤矿管理和生产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符合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基本条件;

(五)有矿井建设、生产的设计资料和必要的图纸及文字说明。第八条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须由主办单位或开办人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乡镇人民 *** 审查同意,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采矿许可征:

(一)在国家部属全民所有制煤矿煤田范围内或国家、省规划矿区内办矿的,须经有关矿务局或矿区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在市、县属全民所有制煤矿煤田范围内办矿的,须经有关矿同意,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在其他区域办矿的,须经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四)煤炭资源跨省、市、县界的,由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毗邻地区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审批权限履行办矿审批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第九条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的单位和个人,凭采矿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 采矿许可证实行一矿(一对井)一证制,严禁无证开采。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终止办矿的,须经原审批发证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办矿。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第十二条 乡镇煤矿在投产前,必须报经所在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检查验收,符合乡镇煤矿安全检查验收标准的,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发给《安全合格证》。无《安全合格证》不准投产。

乡镇煤矿安全检查验收标准,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安全合格证》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伪造。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必须坚持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和省有关规定,确保生产安全。第十四条 乡镇煤矿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严禁越界超层或与邻矿贯通。第十五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井下采用自然通风、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应逐步消灭干打眼。第十六条 乡镇煤矿未经省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划的矿区、正在勘查的矿区及《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开采煤炭资源。第十七条 重点产煤县应有一名负责人负责煤矿安全工作,并设立矿山救护队和安全检查站(所);重点产煤乡镇和矿应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煤矿安全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或 *** 检查人员。第十八条 乡镇煤矿矿长应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工作负责。矿应设安全卫生检查员,作业班应设瓦期检查员。第十九条 乡镇煤矿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必须按《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工业部部级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年-2010年》,规范部级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工作,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争创一流工程,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辽宁煤炭职称评审的提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级优质工程是在经过质量认证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中评选出的煤炭系统优秀工程。第三条 部级优质工程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部级优质工程由工程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工程施工企业填写《煤炭工业部优质工程申报表》(表式见附件)辽宁煤炭职称评审

二、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站)填写工程质量认证意见辽宁煤炭职称评审

三、工程使用单位填写对工程质量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意见;

四、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由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或部直管单位(或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填写审核推荐意见;

五、工程施工企业直接向部申报。第六条 申报范围:

一、新建大、中型矿井、选煤厂等单项工程;

二、有较大规模的主要单位工程或含有主要单位工程的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一组相关工程;

三、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工程已列入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计划;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工程经过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站)认证达到优良等级。若申报单项工程还需通过立项批准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四、申报的矿建或土建单位工程所对应的安装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申报的安装工程所对应的矿建或土建部分同时达到优良等级;

五、申报的单项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在50%以上;申报的一组相关工程,其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主要单位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六、申报的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申报的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按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七、申报的矿建单位工程和一组相关工程在施工中无死亡事故,申报的矿建单项工程在施工中无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申报的土建工程无重伤以上事故;

八、土建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验,矿建工程竣工后已经过八个月以上的使用考验,未出现质量问题。

九、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技术、工艺等某方面有明显的特点;

十、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工程及施工简介,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取得的效果、施工中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效果;

二、《煤炭工业部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

三、工程施工中或竣工后已获得的有关奖证的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中QC小组活动的成果资料和所获奖证的复印件;

五、符合申报条件但在施工中发生过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程,还需提供所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情况说明。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申报材料;

二、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复验工程实体并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三、部基建管理部门听取工程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部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五、报部审批。第十条 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进行,申报工程的验收日期距申报截止日期不得超过二年。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一、由煤炭工业部向获部级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颁发部级优质工程证书、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部级优质工程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工程推荐申报“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二、获奖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可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获奖企业可参照有关部门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对为获奖工程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三、在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于投标企业在最近三年内获得的每一个部级优质%

煤炭环保工程职称证书含金量

证书含金量是很高的,环保工程师证书可作为环保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能力考核的证明,可作为项目承接、招投标、岗位聘用、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是从事相关环保工作的必备证书。

[辽宁省]辽宁煤炭职称评审,辽宁地矿集团职称评审

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奖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煤炭工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1)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

(2)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

(4)消化、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科技成果;

(5)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等科技成果;

(6)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第三条 煤炭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部评委会),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二章 奖励标准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划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 奖金数额

一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10000元

二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6000元

三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4000元

对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部评委会将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1)对煤炭待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2)创造性和先进性(项目科学技术水平);

(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推广应用的程度;

(5)技术难度或规模;

(6)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第七条 各类科技成果的奖励条件和评审标准由部评委会制定。(见附件)第三章 申报奖励第八条 凡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按煤办字[1993]220号文《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通过鉴定,并已向部申报成果登记编号的科技成果;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自鉴定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效益显著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推广已有先进成果,须经过鉴定或验收,并有四个以上应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或已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及理论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并由应用单位出具证明。第九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形成商品化、产业化,对在推广、 *** 、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改进提高,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推广成果其授奖率应高于新研究成果,每单位申报项目中至少应占总申报项目数的15%以上(每六个项目必须有一项以上)。相同内容的推广项目只授奖一次,已获得过推广奖的项目,不得重复授奖。第十条 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鉴定证书之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单位协商一致后按隶属关系联合申报,并将申报书之一页抄送其它单位各1份。凡是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第十一条 同一研究内容,几个单位分别立题,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将择优评审;如果互有借鉴,又各有所长,一般应合项评审。第十二条 由部外系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为煤炭系统所用者,可由鉴定书之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向煤炭部申报奖励。第十三条 凡不在煤炭行业应用的科技成果,应向使用成果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奖励。第十四条 奖励不得重复申报。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全部子项目。若某一子项目成果确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适用本总项目外,还可独立的广泛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单独申报奖励;在总项目报奖时,应写明其中某子项何时已获得何种奖励。对总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综合评审。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及奖金。第十五条 凡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其它部委、省(市)、自治区科技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

山东省煤炭类的中高级职称评审,是省煤炭厅负责还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煤炭类高级职称评审是有省级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国资委和省煤炭管理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