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老干部住房标准
2000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老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2001年1月1日(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时限)后去世的,其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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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异地安置人员的住房补贴问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老职工,如当时未就其住房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离异职工有房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职工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职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职工与配偶双方都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的福利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割(作为财产所有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职工、职工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核定为双方的有房面积。
离异后职工再婚的,再婚后未与现配偶承租或购买其他公有住房,其与原配偶核定的有房面积,不核定其现配偶一方。
八、职工职级、职称的认定
职工申领购房一次性补贴以申领时的职务级别为准。
凡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以被聘任且已兑现工资的职级为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能作为申领住房补贴的依据。
已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及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
九、转业干部已享受部队住房货币补贴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按照[2000]后财字第18号文件规定已享受部队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即为按[2000]后财字第18号文件规定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达标,核定为本人有房面积。如部队补贴额少于本人现任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额的,可申请差额补贴。
转业干部本人、配偶、转业干部家庭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含军产住房),其配偶单位已核定配偶为无房老职工或新职工的,转业干部本人可以按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的规定,接续享受按月住房补贴。凡接续享受按月住房补贴的转业干部,不得再申领与部队职级面积标准和补贴额的差额补贴。
十、复转人员承租军产住房问题
2000年之前复转人员,凡承租军产“营房区”不可售住房和“非营房区”可售住房的,均核定为有房面积。承租军产不可售住房的,在退出军产住房(应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并调查属实)后,可以申领购房一次性补贴。
凡腾退军队不可售军产住房后享受了军队按[2000]后财字1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的,按本意见第十条之一款规定办理。任何人员均不得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和住房补贴
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颁布离休老干部住房标准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 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40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问题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1、职工本人、配偶、职工家庭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均未享受过 *** 或单位提供的包括支付采暖费等形式的住房福利;
2、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 *** 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拆迁安置房、拆迁货币补偿;
4、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和购买安居工程房;
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房和建造房屋;
6、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工资性提租补贴)。
职工个人全部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并已报过采暖费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不影响界定为无房老职工。
职工、职工配偶没有分配过公有住房,没有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过公有住房,但居住过父母、亲属提供的公有住房,且由单位报销过采暖费的职工,不能视为无房老职工,应为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其有房面积为零,享受购房一次性补贴。
无房老职工按照辽委办发[2004]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其2000年底以前实有工作年限内的购房一次性补贴以2000年底前本人职级面积标准计算,2000年底前实有工作年限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2001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发放。
二、关于职工有房面积核定问题
下列住房面积均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承租的不可售军产住房和使用权交易的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拆迁安置的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以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价(即同期公房出售成本价)或低于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价参加集资建房的房屋建筑面积,高于同期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价的计算扣除面积;
5、购买安居工程住房或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达标面积(住房面积标准-有房面积)内购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价值款×所购住房面积);
6、省直实施货币化政策之前,职工享受了单位提供的住房补贴,其额度按照《省直在沈机关单位货币化政策之前职工享受住房补贴折算家庭有房面积平均价格对照表》(附件1)折算的有房面积。
7、其他享受 *** 或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和应按达标面积计算的住房。
职工夫妻双方有多处住房的,其原分配的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为有房面积,包括已经更名、过户的住房(不含交回的住房),多处住房累计已经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当离退休老职工子女单位以正式公函说明其1994年11月之前已更名、过户的住房已经以子女名义参加房改,子女单位已计算了子女的有房面积,离退休老职工单位可以对该处(有多处此类住房的仅限一处)住房不再重复计算为离退休老职工的有房面积。
三、不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的住房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政策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面积;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其继承、受赠行为发生之前为私有产权的住房)。
四、关于红军、抗日、解放战争时期老同志补贴面积标准
离休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仍执行各职级面积标准
(如140、105、85平方米)。如红军、抗日、解放战争时期老同志有房面积已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则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只有未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有住房差额面积住房补贴发生时,可以在差额补贴面积基础上分别增加21、14、7平方米。
2012年辽宁省中学教师正高职称的评审条件是什么
中学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辽宁省正高职称住房标准,在评审中学高级教师时除...有完整辽宁省正高职称住房标准的实验报告,实验成果经有关...或是地、州(市)公认辽宁省正高职称住房标准的教育教学成绩优异者
大连地区今年盛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发房补?
大连市人民 ***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12-23
各区、市、县人民 *** ,各先导区管委会,市 *** 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 ***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 23号)、省 ***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 [1999] 1号)和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 [2000] 9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改革的经验,经市 *** 研究,决定对《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进行调整,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分配制度,逐步实现职工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力争在2016年前完成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
(二)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正公开、兼顾公平,男女平等、离休人员优先”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补贴对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参改单位在编和离、退休职工(以下称老职工)。
三、补贴标准
住房货币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和维修基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根据我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基本补贴标准为1623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为23元/平方米•年,维修基金补贴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二)各职级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公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副市级180平方米,正、副局级140平方米,正、副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85平方米。
2.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3.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级 *** 105平方米,高级工、 *** 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
四、补贴计算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额=基本补贴额+工龄补贴额+维修基金补贴额;
基本补贴额=基本补贴标准×差额补贴面积;
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3年前工龄×差额补贴面积;
维修基金补贴额=维修基金补贴标准×差额补贴面积;
差额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标准-已享受福利面积。
(二)红军、**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100%、50%和40%。
五、补贴发放方式和时间
采取一次性核算、按比例分年度发放的方式,无论是否购房均发放住房补贴。
(一)对前7批已领取补贴和第8批已确定补贴资格的老职工及离休干部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于2010年启动。
(二)对其余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进行全员补贴,一次性核算,按比例分5年发放,于2011年启动,2016年前发放完毕。
(三)对领完补贴晋级的老职工发放增加面积的级差补贴,于2016年启动。
六、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来源:
1.财政负担的部分:来源于市财政预算资金、直管公房售房款及其他可用于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
2.定额补贴单位负担的部分:来源于单位自管房售房款、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
(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由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共同确定年度补贴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市住房保障中心为我市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政策衔接
(一)前7批已领住房货币补贴的老职工,增加面积部分按新标准计算补贴额。对原职务差额面积部分,已领满32年补贴的,不再重新计算;未领满32年补贴的,按原职务差额面积、原补贴标准和未满32年差额年份占32年的比例计算补贴额。
(二)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后职级发生变动的老职工,在全部老职工领完住房货币补贴后,可申请级差补贴。
(三)参改单位须为全体职工建立统一的住房档案及住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八、工作纪律
(一)老职工在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福利性住房等有关情况。对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参改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参改单位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认定、审核、发放工作。
(三)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与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附则
(一)大连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 *** (管委会)制定、调整本地区住房货币补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和驻连中省直等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既可参照本方案标准执行,也可制定不高于本方案标准的住(购)房货币补贴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复后施行。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和驻连中省直等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可利用本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企业成本,或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等。参改单位须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存储补贴资金,经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后划转到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账户。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参改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五)本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
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福利性住房?
答:夫妻双方除以市场行为(含继承、受赠个人所有权的住房)以外获得的住房,均视为福利性住房。
2、个人以不同形式出资的福利性住房,如何确定福利住房面积?
答:(1)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和动迁安置投资代建的住房,其中个人按市场价出资的面积部分,不计为福利性住房面积;
(2)超出单位分配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以外,个人按市场价出资的面积部分,不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3)单位以交预付款的形式,实行的集资分房、集资购房、有偿分房,或其他形式个人部分出资获得的住房,后按房改政策理顺并办理了冲抵购房款的住房面积,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为核定福利住房面积,须提供个人出资收据及购房合同等原始资料,或市档案馆的查档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定。
3、集资建房如何确定福利住房面积?
答:职工参加单位实行集资建房获得的住房,由建房单位按当年建房造价和集资额,确定单位和个人所占的面积比例,单位面积为福利性住房面积,须提供个人出资收据及集资建房合同的原始资料或市档案馆的查档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定。
集资单位原有规定的,仍以原单位规定为准。
4、解困房如何确定其福利住房面积?
答:职工全额出资购买的解困房(以产权证附记栏附记为准)按20%的比例,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5、购买公有(承租权)住房,又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为房改房的,是否算福利性住房?
答:按照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 *** 的规定,以市场交易行为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属福利性住房。确认此行为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1)原承租人 *** 申请;(2) *** 审批书;(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 *** 协议书;(4)个人按市场评估价的5%~10%向产权单位交纳的过户费收据;(5)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的备案手续。
6、离婚职工如何确定双方福利住房面积?
答:在大政发[1999]66号文件实施之前 (含6月30日)离婚且承租公房的,经协议、法院判决获得住房的一方算有房,另一方算无房;离异时住房已参加房改的,房改房面积均为双方的福利住房面积。1999年7月1日之后离婚的,家庭住房(公房、房改房)不论判给哪一方,均计为双方福利住房面积。
7、转业军人居住军队住房的,如何确定面积?
答:凡居住军队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公寓房和配偶居住的地方公有住房双方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交回军队的,必须提供军队师以上出具的证明,单位要到军队核实。
8、高层框架结构的住房,如何确定福利住房面积?
答:可在原住房建筑面积上折扣20%的面积,剩余面积计为福利住房面积。
9、职工原取得的福利性住房,后由子女或父母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了该套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确定?
答:职工原取得的公有住房,不论现在由谁承租、或谁为产权人,均视为该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多套住房的,其面积应合并计算。由子女或父母承租、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应以分房单位为主,先确定该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后,超过分房职工补贴面积标准的剩余面积,计为另一方(子女或父母)的福利住房面积,由双方单位共同核定、确认。
10、因购买房改房等原因,住房面积有变化的,按哪个面积确定?
答:按后一个住房所有权证(租赁证)记载的面积确定。
1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13万的职工符合领取住房补贴的,如何计算住房补贴?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的面积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领取13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以65㎡核定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按976元/㎡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若未达到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按1623元/㎡计发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12、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福利住房面积如何确定?
答:职工(配偶)已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凭军队上级部门的住房价格批文和购房合同、购房票据,不计为福利性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按976元/㎡的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若未达到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按1623元/㎡计发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13、职工调离单位的,住房补贴怎么办?
答:职工因各种情况调离单位的,停止发放原单位的住房补贴,由新单位计发,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
14、外地职工调入大连或配偶在外地工作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须提供原所在单位的住房情况证明。在原地有公房、房改房或已出售的公房、房改房均为福利住房面积;将住房交回原单位的,按无房认定。该职工家庭在原地的住房情况须由职工原所在单位及配偶单位出具证明,并须经所在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部门或(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15、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时的职务与现职务不同(高或低),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前七批已参改的职工,按原参改时补贴标准(976元/㎡)、面积标准和参改时的职务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金额;按现行补贴标准(1623元/㎡)计发现任职务与现行面积标准的差额补贴金额。新参改的职工,按现行补贴标准(1623元/㎡)计发现职务面积的差额补贴金额。
16、新调整方案出台前,单位以不同形式进行的住房货币改革,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原房改办批复的单位住(购)房补贴办法仍有效,按原方案享受的住(购)房货币补贴面积,认定为该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原方案为定额补贴的,按其当时职务核定成同期对应的市标补贴面积为福利住房面积;原方案为夫妻双补的,按该职工享受的补贴面积,分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福利住房面积;原方案为单补加夫妻职级差补贴的,方案中涉及的职级差补贴面积,需计入配偶的福利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的住房补贴仍未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按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17、2000年以后军队转业的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2000年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凡未居住军队住房,且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可按现行无房户的补贴政策计算补贴额,减去其在军队已领取的购房补贴额,差额部分计发住房补贴。转业干部向所在单位申请住房补贴时,须提供在军队领取购房补贴的有关材料。
18、已故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19、参加市直机关干部解决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选择购买住房的, 若购房面积超出本人原职务补贴面积标准,在计算房价时,已按照本人的职务面积标准,给予了超出10平方米的政策优惠,因此,认定福利住房面积时,要在原补贴面积标准上增加10平方米;若购房面积低于原职务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认定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
选择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按本人现职务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原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差额面积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办理住房货币补贴须知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关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审核与发放的管理制度,保证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顺利实行。依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分配实施方案》和《大连住房货币补贴审核发放办法》制定本须知。
一、参改单位工作
首先成立本单位货币补贴领导小组,确定委托办理人、审核人等。
1、职工申报
(1)参改职工及其配偶要如实填写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配偶填写的职工住房信息必须由所在单位确认)。本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具结保证。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需提供:福利房房证、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2000年7月1日后户籍有迁移的,还需提交迁出地点的房证或相关证明。
(4)职工工作期间有工作单位变动的,需要提供原单位分调房及是否领取住房补贴的情况证明。无法提供的,要由本人具结保证。
(5)对住房情况确认不清,需要其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以上需职工提交的证件、资料及证明必须提供原件,由单位确定的审核人亲自复印、扫描并归档,同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2、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要件齐全,符合规定。
按照职工所享受的福利性住房或领取的住房补贴、职务、工龄逐项进行审核。
A、住房审核的具体证件:
(1)夫妻名下房产证(夫妻户口簿所在地房证或曾得到过的福利房房证)或买卖手续、拆迁协议等材料。
(2)户口簿(2000年7月1日后户口迁移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的房证)。
(3)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等)。
(4)婚姻证(结婚证、离婚证、协议或判决书)。
B、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的审核。
(行政职务任命文、专业技术职称聘书或聘文)。
C、工龄及离退休时间的审核。
工龄按人事档案确定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以离退休证记载为准。
D、审核情况公示。
对审核后认为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福利住房情况及领补贴情况、工龄、职务、所享受标准)照相。
3、录入、扫描、上传、上报的内容。
(1)按审核后的职工申报信息影印、录入和扫描。
(2)上传至国土房屋分局。
(3)纸质材料归档、上报国土房屋分局。
(4)填写《单位审核意见书》和《审核意见表》,并附补贴职工明细报国土房屋分局。
以上资料经审核后,要设定专人管理,设定专人录入、影印、拷贝、上传、上报。
二、国土房屋分局复核
1、受理、查验单位上传、上报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退回单位补件。
2、与住房信息查验系统数据库比对、审核。
3、审核结果处理。界定不清的回退单位处理。有问题的集中意见及时与住房保障中心沟通解决。
4、填写《审核意见书》意见,上传住房保障中心。
三、保障中心终审
1、受理(受理分局上传数据及上报的纸质资料)。
2、与住房查验等系统数据库对比。
3、填写《审核意见书》意见。
4、汇总各类审核数据。
5、内部抽查复审。
6、确认(三部门联合意见)形成批复意见。
四、补贴资金发放
参改单位到住房保障中心窗口领取单位补贴批复,办理职工补贴发放手续。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人员
申报审核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参改事业单位:
《大连市人民 ***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0]77号,以下简称《方案》)发布以来,受到各界的普遍关注。市直机关、各参改事业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做好登记审核等工作,为货币补贴发放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统计汇总和调查摸底工作中发现,一些参改人员提供的材料、数据不准确,部分单位登记不认真,审核走过场,存在着瞒报、虚报等问题,给下一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也容易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为规范工作、明确要求、强化纪律,确保货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现对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人员申报、审核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如实申报。凡参改的干部职工,要根据《方案》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采取舞弊欺骗等手段,伪造证件、假编材料,虚报、瞒报,确保所有上报证件真实、材料准确、结果有效。
二、认真审核。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审核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改人员上报的证件、材料要仔细查证,逐项审核确认,逐级签字负责,确保上报要件完备可靠。不得采取如突击晋职晋级、个别照顾等形式为个别人谋取利益。
三、严格把关。各参改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符合条件的参改人员要加强教育,对责任部门和审核人员要加强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办公室、财务、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把好申报、审核等各个环节,防止发生违规问题。
四、加强监督。在个人申报,部门审核基础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参改人员申报情况公示,由领导审定签字。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凡未进行公示的单位不得上报。防止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货币补贴问题的发生。凡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照历史分(调)住房及掌握的住房、货币补贴情况,做一次全面认真的自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个整改,及时纠正。市国土房屋局将会同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 *** 纠风办等部门对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察,监察机关将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追究当事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土和房屋局
监察局
财政局
纠风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标准,比如中级是多少面积,副高是多少?
关于调整在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8-23
执行日期:2007-8-23
省 *** 各部门:
根据《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精神辽宁省正高职称住房标准,结合《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要求辽宁省正高职称住房标准,经省人民 *** 同意,对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二)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老职工的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698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13元。
(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由按月补贴调整为按月定额补贴,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340元,科级380元,处级480元,厅(局)级620元。机关工勤人员每月定额补贴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高级工和20年(含)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340元,技术工人中的 *** 和20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380元,高级 *** 480元。
三、住房补贴计算公式及发放方式
(一)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新标准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标准�1992年底前法定工龄)�补贴面积�已发放补贴总额。
(二)新职工按月定额补贴,从本通知执行之月起按月发放,此前工作时间的补贴按新标准补发。补发计算公式为:(本通知执行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职级月定额标准�已发放补贴总额。
(三)2004年1月1日后职级晋升的老职工,新形成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计算公式为:(新职级标准面积�已享受面积)�基准补贴额�2.
新职工晋升职级的,从晋升之月起按新职级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四)购买 *** 统建职工住宅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职级标准面积�已发放住房补贴总额。
(五)2003年12月31日前入伍、已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转业军官和退伍士官,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补贴面积÷32�(32�军龄);2004年1月1日后入伍的转业军官、退伍士官的住房补贴,从转业、退伍的次年1月起,实行定额补贴按月发放。转业军官和退伍士官转业、退伍后住房补贴的职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 *** 有关住房补贴的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规定副高职享受住房面积是多少
各地规定并不统一,以青岛为例,副高职称享受住房面积不超过90方平米。
《 *** 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购房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青办发[1995]76号)和《青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房改发〔1996〕1号)规定的各类人员购房标准为
企业和事业单位相当于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120平方米;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90平方米;相当于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职称人员不超过75平方米。
扩展资料: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河南:
从2017年开始,在河南参评职称将不看“身份”,凡在豫工作满一定期限均可参评职称,而不再受身份、户籍、地域、档案、人事关系等因素制约。
按照职改新规,2017年起,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均可在河南参加职称评审。但是,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除开放参评门槛外,河南省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2017年起,向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下放高校教师、实验技术以及科学研究、图书资料、档案、工程等辅助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
省辖市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参照高校教师进行职称评审的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作为试点,郑州市、南阳市2个省辖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下放到所辖区域的县、市、区,三门峡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下放到所辖区域的部分县、市、区。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新闻网- *** 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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