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企学职称申报中心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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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科企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2月10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1008室,法定代表人为杨牧。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招生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 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辽宁省职称申报机构名单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市场营销策划,档案整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辽宁省]辽宁省职称申报机构名单,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

辽宁省中级职称在哪里公示

辽宁省中级职称在辽宁省人事职称网公示。

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辽宁省中级职称在辽宁省人事职称网进行公示,辽宁省人事职称网是负责管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的开展、进行、公示工作。需要查询的朋友,可以直接登录网站查看。

职称系列及级别:

根据现行的制度,职称按不同的系列去划分种类,如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卫生系列等。

职称的级别一般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有部分系列初级可分设为助理级和员级。原来只有部分系列设有正高级,部分系列不设正高级。

2017年1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未设置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共涉及中小学教师、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11个系列。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职称

辽宁省人事厅职称处

人事厅和劳动厅已经合并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的职责是:

负责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报卷地点:省人才中心305房间(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联系 *** :024-22503874

职称处咨询 *** :024-22959120

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报表专业如何申报

1、首先申请人填写《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报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退休人员为原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无执业资格证书的提供评标专家能力水平证明)等,到市发改委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签署专家承诺书(附件3)。

2、其次市发改委将满足要求的申请人信息“三要素”(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录入专家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初步核验(省直单位主管部门也可征集、推荐专家,推荐人员信息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录入,录入的专家遵从属地化管理,由各市专家管理部门进行初步核验)。申请人自行下载“辽宁专家服务APP”软件完成注册,并按要求上传有关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3、接着通过初步信息核验的申请人,按照辽宁专家服务APP通知要求,进行统一的免费线上培训及考试(具体时间关注辽宁专家服务APP内通知)。

3、最后4.将培训考试分数大于等于60分并通过省级核验的申请人择优入选省综合专家库,入库后颁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证书》(APP电子版自行下载),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国家人事部授权的职称评定单位有哪些

所有的国有单位或国有改制单位都有权进行职称初次评定,例如各省的人事厅和由国家人事部门委托的部分央企。

职称证书由各级人事部门颁发,评审工作由各级职改办、人事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其它机构,由当地人社局下面的专业技术评委会进行评定,最后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证。

扩展资料: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我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职称)资格分为初、中、高3个级别,即:助理级、中级、高级。共分为2种:工程类与经济类。

相关专业类别工程师分类: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给排水、锅炉、窑炉、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计算机技术、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概预算、结构、安全、讲师、统计师等。经济师分类: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_《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辽宁省职称申报机构名单;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车辆、接待、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厅网站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其辽宁省职称申报机构名单他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规定。

(六)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承担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辽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安置、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负责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拟订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省 *** 所属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更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待遇标准;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拟订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我省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依法审核省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省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和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省伤残等级再次鉴定;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 *** 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 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 *** 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厅机关、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委、省 *** 接访工作;承担省委、省 *** 交办的相关 *** 任务。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二十四)外国专家工作处。

研究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国外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等。

(二十五)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相关政策和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引进国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的拨付、管理工作;建立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组织指导全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国外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十六)国际交流合作处(海外研发团队引进处)。

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办派往国际组织职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省 *** 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

(二十七)省 *** 绩效考核办公室

主要负责拟订 *** 绩效评估内容、 *** 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离退休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十)监察室。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十一)公务员局。

综合处

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落实,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 *** 、文字综合、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 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职位管理处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 *** 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和特殊人员选调、安置工作;代省 *** 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考试录用处

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省 ***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 *** 计划的审批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考核奖惩处

完善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 *** 奖励制草案,初步审核以省 *** 名义开展的奖励活动和人员;指导和协调省 *** 部门开展的系统行政性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对我省公务员的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培训教育处

指导全省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