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之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 *** (含县级市、区,下同)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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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人民 *** 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的工作;

(八)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

(九)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

(十)办理本级人民 *** 或者本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公务员;

(二)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与行政复议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第六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对 *** 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非民事纠纷裁决;

(三)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作出的会议纪要或者批复。第七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未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致使其耽误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可以自知道其行政复议权利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三)委托 *** 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对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垂直领导的省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 *** 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 *** 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 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第十一条 对 *** 部门管理的独立行使执法权的机构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 *** 或者管理该机构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对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 批准成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直接管辖该开发区的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该市、县人民 *** 为被申请人,向该市、县人民 *** 的上一级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

教师职称评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职称评定具有行政行为必然要产生的相应法律效果,即直接影响或决定相对人的权益或教育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正符合或紧扣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职称评定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行政行为的效力属性。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1、对人民 *** 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 ***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辽宁省]辽宁职称评审行政复议,辽宁省职称评审论文要求

职称评审中,如果有异议,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由于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有异议,申请人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并提供补充证据(如果有补充证据的话);也可口头陈述,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

建议直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避免遗漏事项和时间上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