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务套改后还具有公务员身份吗?

具有公务员身份辽宁省职称套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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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务套改是指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辽宁省职称套改,后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辽宁省职称套改,对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重新规范了称谓辽宁省职称套改,并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

身份与编制有关,职务套改与薪酬有关,警察的身份是由公务员法确立了的,是以公安局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务套改是由于警察的特殊职业形成的。

由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及所任职务的原因,每过几年,都会对其相对应的警察的职务职级进行套改,直接与工资 *** ,像警衔的升级、职务职级的提升,并不会改变他们的公务员身份。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3个职务序列辽宁省职称套改;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分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7个职务层次。

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的实施范围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公安分局内设的执法勤务机构中,在编在职、评授警衔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非领导职务人员。据初步测算,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将有近5万人参加套改。

为解决基层民警职级待遇普遍偏低问题,此次套改专门对执法勤务机构中副主任科员以下、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制定了

“高套”政策,全省将有1.4万名民警高套职务层次,并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

参考资料来源:辽宁省人民 *** -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始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

辽宁省公安警察警衔套改方案?

人民警察职务套改最详细方案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辽宁省职称套改,也就是副处级,更高警衔是一级警督警衔,所以不是三级警监警衔以上不会着制式白色衬衫。

副科工资的话!

应该套改四级警长!

不是一级警员!

更低就是一级警员!

也就相当于科员

2018年公安套改对 *** 干部规定

如果在部队时的军衔是中尉的话,到套改警衔的时候会套改成三级警司,部队到公安一般是降一级套改。

2018年2月提前退休警察没有赶上套改,关于退休金有何政策?

国家规定的条件及时间为准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

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辽宁省职称套改;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2018年天津公安改革职级套改后正科待遇满15年的基层民警是否还晋升副处待遇

公务员正科满15年享副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是不能享受的,事业单位是按职称来的。公务员职级晋升具体条件如下:一、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辽宁省职称套改;二、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三、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四、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五、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公务员技术类职称套改是什么?

意思辽宁省职称套改

1、按现任职务套改辽宁省职称套改,直接确定级别。

2、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辽宁省职称套改,级别高套一级。

3、按现任职务套改辽宁省职称套改,级别不变辽宁省职称套改,档次就近就高确定。

1、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2、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3、套改办法

(一)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

[辽宁省]辽宁省职称套改,辽宁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想知道辽宁事业单位工改初中中级工资如何计算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节选)

文:人事处 来源:沈阳医学院 时间:2006-12-7 10:23:20 点击: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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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节选)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职称套改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辽宁省职称套改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辽宁省职称套改,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技术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技术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高级 *** 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 *** 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6年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 *** 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 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 *** 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级。

2006年最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 ***

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最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套改工资表、标准对照表等资料软件大 ***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将建立由四部分组成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一级一薪、定期升级”。附件可以查出你的基本工资。 可以让你对照图片提供的表格标准查找2006年7月开始实行的本次最新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多拿辽宁省职称套改了多少。

机关单位工资改革标准是国发2006(22号)

事业工改后标准是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机关套改实施细则是国人部发2006(58)号,

事业套改实施细则是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增加工资是国人部发2006(60)号

需要文本文件的朋友,可以通过文号搜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曰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 (一)、套改办法 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曰

一、是国发2006(22号),这个是机关工改后标准.

二、事业工改后标准是国人部发2006(56)号,机关套改实施细则是国人部发2006(58)号,事业套改实施细则是国人部发2006(59)号,离退休是60号

职务与级别对应表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18级-12级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20级-14级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22级-16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级-17级

科员:26级-18级

办事员:27级-19级

职 务 工 资

职级 领导 职务 非领导职务

正厅级 1410 1290

副厅级 1080 990

正处级 830 760

副处级 640 590

正科级 510 480

副科级 430 410

科员级 380

办事员 340

级 别 工 资

级别 档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一 85 1217 1302 1387 1472 1557 1642 1727 1812 1897 1982 2067 2152 2237 2322

十二 79 1117 1196 1275 1354 1433 1512 1591 1670 1749 1828 1907 1986 2065 2144

十三 74 1024 1098 1172 1246 1320 1394 1468 1542 1616 1690 1764 1838 1912 1986

十四 69 938 1007 1076 1145 1214 1283 1352 1421 1490 1559 1628 1697 1766 1835

十五 65 859 924 989 1054 1119 1184 1249 1314 1379 1444 1509 1574 1639 1704

十六 61 786 847 908 969 1030 1091 1152 1213 1274 1335 1396 1457 1518 1579

十七 57 719 776 833 890 947 1004 1061 1118 1175 1232 1289 1346 1403 1460

十八 53 658 711 764 817 870 923 976 1029 1082 1135 1188 1241 1294 1347

十九 49 602 651 700 749 798 847 896 945 994 1043 1092 1141 1190 1239

二十 45 596 641 686 731 776 821 866 911 956 1001 1046 1091 1136 1181

二十一 41 504 545 586 627 668 709 750 791 832 873 914 955 996 1037

二十二 37 461 498 535 572 609 646 683 720 757 794 831 868 905 942

二十三 33 422 455 488 521 554 587 620 653 686 719 752 785 818 851

二十四 30 386 416 446 476 506 536 566 596 626 656 686 716

二十五 28 352 380 408 436 464 492 520 548 576 604 632 660

二十六 27 320 347 374 401 428 455 482 509 536 563 590 617

二十七 26 290 316 342 368 394 420 446 472 498 524 550 576国发(2006)22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更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更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 *** 、高级 *** 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并行的要求是: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享受职称工资,职称可以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还需要根据人事部门对你单位规定的技术职称编制是多少确定,如果超编,需要实现岗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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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取得职称的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领取工资。

三、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级别的单位管理人员,按照工资高的待遇领取。

事业单位不实行,本来事业单位就是走职称路线,不走职级路线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 *** 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事业单位三个岗位中,专技岗位通过评聘职称增加工资,体现自己的价值;工勤岗位通过鉴定职业资格水平来增加收入;而管理人员发展上升则较为困难,它的"天花板"取决于单位的行政级别,一般在地市一级的事业单位大多是科级,也就是单位领导才能聘用在管理7级,副职为管理8级,而对于普通职员来说,只能一直处于管理9级,工资收入无法增加,发展空间严重受限。

从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来,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在事业单位中也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要求强烈,但这种改革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由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早在2017年,厦门人社局表示将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而在2018年7月,中央正式通过辽宁省职称套改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晋升的实施已经走入轨道。在2018年11月,人社部在支持海南人社事业改革的相关通知中,也明确辽宁省职称套改了要指导海南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因此接下来就等这一制度试点成熟后,在全国的推广实施了,曙光已经可以看到,管理岗人员只需要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