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之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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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同时属于省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 *** 、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效果的。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一等奖,发给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发给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发给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奖金一千元。第五条 设立省 ***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委负责办理。第六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省直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经征得主持单位同意,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上。

(二)省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向业务归口的省直主管部门上报,经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市级以下学术团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统由市科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外省人员、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允其申报。其申报程序同本条(一)款。

(四)国防专用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审查批准,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凡属军民通用或 *** 民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项目,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九条 一个获奖项目的奖金以更高额为准,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第十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一条 各市完成的、达不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各市予以奖励。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及申报程序等,由各市人民 *** 另行制定。其奖金由市财政经费支付。

省直各单位完成的、达不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省直各厅、局比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条件予以奖励,其奖金自行解决。第十二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三月末。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进行职称评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职称评定辽宁科委的职称认定的受理部门辽宁科委的职称认定,承担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工程系列计算机/技术监督/科技管理类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受理工作。详细申报要求及 *** 请浏览“上海科技”网站相关办事指南。预申报的职称类型不在市科委受理范围内辽宁科委的职称认定,可以向职称评定的主管部门市人事局申报。

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协调发展的需要辽宁科委的职称认定,搞好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办(含个人和集体,下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是全民所有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补充,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辽宁科委的职称认定

(一)申请人是本省具有常住户口(外地申请者,需出具原单位和本地挂* 单位的证明)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退职、退休、离休、待业以及经批准辞职和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

(二)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经营范围;

(三)至少有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应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

(四)有一定的资金和工作条件;

(五)有固定的工作地点。第四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请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向工商银行县、区办事处申请设立银行帐户,方可营业。经县、区审批的,要报市科委、市工商管理局备案。第五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经营特种技术的(如高压容器、标准设计、环境保护、医药卫生等),须持专业技术证书,并经专业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撤销,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七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

(一)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推广和移植;

(三)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为用户培训技术人才等。第八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经营各类业务应实行经济合同制。签订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证机构办理鉴证或公证。必要时,市科委或县、区科委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证机构做好鉴证或公证工作。第九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可以承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的任务;也可以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挂钩,搞合作研究。第十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到本单位 *** 。在职科技人员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到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 *** ,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取得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第十一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利用外单位(包括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设备等经营业务时,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 *** 和有偿使用。违者,应负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必须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为扶植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事业的发展,开办后一年内,可以免交工商税、所得税。其它部门不得随意摊派费用。第十三条 对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取得的成果,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登记、鉴定和推广应用。第十四条 对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同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一样,按有关规定申报请奖。进行技术服务、咨询和成果 *** ,也同样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科技业务工作,受 *** 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行政工作受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工作受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辽宁科委的职称认定,辽宁省科技厅的职称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