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

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辽宁省高级职称差旅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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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图解官员公务外出差旅费标准》,对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辽宁省高级职称差旅费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伙食补助费报销规定,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别工作人员出差,交通、住宿、伙食等花多少钱和报销注意事项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部级官员可坐头等舱,省部级住宿800元。

公务员出差报销差旅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上海,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2、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辽宁省]辽宁省高级职称差旅费标准,辽宁省公务出差标准

辽宁省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如下辽宁省高级职称差旅费标准

城市间交通费

部级:可坐火车软席、高铁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辽宁省高级职称差旅费标准;轮船一等舱辽宁省高级职称差旅费标准;飞机头等舱

司局级:可坐火车软席、高铁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其余人员:只能坐火车硬席、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住宿费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伙食补助费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辽宁省高级职称差旅费标准,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差旅费的规章制度

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适应当前的物价水平,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重新修订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

一、 公出人员交通费

1、 公司各部门经理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2、 严格控制公出人员乘坐飞机,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先经总经理同意批准。

3、 乘火车从晚八点至次日凌晨七点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十二小时,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本规定而不买卧铺票,可依据实际乘坐火车票价按以下比例发给个人补贴;直快的按票价60%;特快以及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分别按其硬坐席位票价的30%发给个人,另外加收的空调费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

二、 公出人员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按实际天数计算包干限额,超出部分自理。公出人员往返旅程期间按实际天数每日补助15元。宿费、市内交通费、补助费、杂费等包干标准:

人员

地区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

副科长以上人员、高级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实报实销

150

100

省会城市

实报实销

120

80

其他地区

实报实销

100

60

自带交通工具的从其包干费中每人每天扣减交通费20元。

2、 在本市区公出需在外就餐者,每日补助10元(含交通费),其他城市当日往返补助15元。

3、 公司外派的技术服务人员,食宿由公司负责解决,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4、 公司员工陪同部门经理外出的,随部门经理的标准报销。

5、 因工作需要超出差旅费包干标准的,需总经理事先批准方可实报实销。

6、 旅途期间,在非工作地不许滞留。

7、 财务严格按照公出人员申请公出目的地及合理的行车线路予以审核报销。如中途有变化的需事先请示领导批准,否则发生费用自理。

三、 报销票据:公出人员报销票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票据报销规定,否则不予报销,各种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四、 报销时间:公出人员回来后一周之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如有故意拖欠不及时报销的,适情节给予50元以上的处罚。

五、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