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称证书如何审验

按“谁发证、谁负责审验”的分工原则进行纸质职称证书在线审验。具体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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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证人登录系统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证书审验“栏目,选择人员类型。

2、持证人根据系统提示,核对并完善证书信息。

3、审验中需要人工审核的,须按系统要求拍照或扫描后上传相关的佐证材料(即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证书、评审表、批文等材料)。

4、对所填信息进行确认。

5、审验信息提交成功,请于完成提交的30个工作日之后再次登录系统查看审验结果。

[辽宁省]辽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中级职称谁说的不能到外省用?全国通用的!

辽宁省人事局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只在辽宁省境内通用,跨省之后不会被认可,只能作为重新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参考。我国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是分级组织和管理的,副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省级职称管理部门负责评定,证书认可使用的范围是本省之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市级职称管理部门负责评定,证书认可使用的范围是本市之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由县级职称管理部门负责评定,证书认可使用的范围是本县区域内。

辽宁大连初级会计职称证书领取有时间限制吗

没有辽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辽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辽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人事部、财政部用印辽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扩展资料:

会计职称证书的相关要求规定:

1、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2、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辽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职称

辽宁省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会计证持证人具有合法的会计执业资格,可依法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专业职务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第三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第五条 会计证的颁发的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直驻沈单位、省直驻沈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第二章 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第六条 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统一时间, *** 材,统一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三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第七条 考试科目定为:会计法规、会计基础、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实行单科结业,经培训、考试合格分别颁发《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和《珠算鉴定等级证书(普通六级)》(以下简称“两证”)。第八条 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经“会计法规”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第九条 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必须先参加岗前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少于300学时),然后,参加“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第十条 预备会计证是非会计人员,经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取得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用人单位选用、聘用会计人员的依据。持证人员被用人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人员在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第三章 会计证的制发第十二条 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部分,主证、副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颁发。第十三条 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

1.持证人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会计证号码

4.发证机关

5.发证时间

6.工作单位

7.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

8.专业职称及取得时间

9.行政职务

10.会计岗位

11.注册登记情况

12.专业培训及后续教育情况

13.有关说明第十四条 预备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

1.持证人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预备会计证号码

4.发证时间

5.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

6.有关说明第十五条 会计证号码为十一位 *** 数字,前两位数字为市级地区代码,第三、四、五位数字为区、县级地区及主管部门代码,后六位数字为顺序号。市级地区代码如下:

沈阳市--01;大连市--02;鞍山市--03;

抚顺市--04;本溪市--05;丹东市--06;

锦州市--07;营口市--08;阜新市--09;

辽阳市--10;铁岭市--11;朝阳市--12;

盘锦市--13;葫芦岛市--14; 中省直--15。第十六条 有关预备会计证号码的规定与会计证号码的规定相同。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颁发会计证的同时应进行备查登记,并将颁 *** 况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