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地下水资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并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地下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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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 ***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将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可能造成的海水入侵、地面沉降、水体污染、水源枯竭等地区划为地下水资源保护区,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第九条 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可以利用水库、江河等地表水的区域以及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施的区域,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地温空调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之外,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二)在公共供水管网、地表水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本条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
应急备用水源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地下水取水工程项目及其取水量,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县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科学论证,报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布。第十条 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 *** 批准的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工程及输配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建设。第十一条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自启用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省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第十二条 对地温空调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符合水资源规划,并限制其取水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可开采量。
用于地温空调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井与注水井的位置应当在同一含水层位,并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确保所取水量全部回灌和水质安全。第十三条 对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建设单位的凿井工程。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第十六条 直接取用地下水(含地温空调取水、回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广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利用设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一)建筑施工、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水冲厕所等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市政用水。
水利局有哪些职称
水利局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的职称分别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员级职称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其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助理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中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评为中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副高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正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下属单位有几个
19个。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2016年2月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是经辽宁省人民 *** 批准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组建而成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承担省属水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防汛抗旱减灾、全省重点输供水工程建设等责任。通过查询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官网显示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下属单位有19个。辽宁省辽宁省水资源2020职称,简称辽,取辽河流域永远安宁之意而得其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沈阳。
水文与水资源评职称
职称有注册岩土工程师,土木,水文方面的。本学科主要基于地球系统科学和水科学理论,研究地下水在时间与空间的分布规律,研究其资源属性以及在表层环境中的作用。不仅解决地下水资源的开发、评价与管理问题,同时也研究与地下水有关的各类环境问题,诸如地下水位下降诱发的海水入侵、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和岩溶塌陷灾害等。在有关地下水的研究和应用领域,本校实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20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 *** 批准。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辽宁省水文条例(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省人民 *** 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 *** 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 *** 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和水文队伍建设,培养水文科技人才,鼓励和支持水文科技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 *** 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编制全省水文站网建设、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水文专业规划,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实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水文专业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的,由县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依法划拨。第八条 因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需要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以及市、县人民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委托所在地水文机构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其建设和管理经费由设立单位承担。第九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科研院所、规划设计等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水文监测质量。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条 水文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跨界河流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水环境生态变化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水文信息进行实时遥测、传送和处理,提高水情测报速度和预报精度。第十三条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以上人民 ***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漏报、迟报、瞒报、错报水文情报预报,不得伪造水文监测数据。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的水文测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报汛及时、准确的水文测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重要河段、大中型闸坝、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城市防洪工程及易发水旱灾害的旅游景区,其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监测设施,并在水文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水文监测和报汛任务。第十五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重要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和旱情分析预报,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文机构向社会发布。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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