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如何评审

各省评审程序大体相同,略有区别。以下是2010年辽宁省的评审通知,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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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5-05 来源:信息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10]101号)文件精神,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0年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按照《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申报程序。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

1、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准备个人申报材料。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无异议后,推荐上报(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3、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经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查。

4、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程序。

1、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答辩。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的答辩继续采取以计算机测评代替答辩的形式进行,计算机测评分为管理、决策、公关、营销、人力资源五个类别,供参评人员进行选择。计算机测评合格人员的成绩将列入量化评审条件,计算机测评不合格人员,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计算机测评成绩,将在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进行公示。

3、召开评审会议。召开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会议,继续采用综合评价与计算机测评成绩相结合的量化评价模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进行公示。

四、有关要求

1、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分流人员须在〈人事(职改)部门推荐意见〉一栏中写明系由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及调入时间,并提供相关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3份(装卷1份);填报《辽宁省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单表》一式2份;破格评审的人员,需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2份(装卷1份)。

2、提交单位综合推荐报告1份。

3、提供证明学历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复印件(装入卷内);提供论文或经济专著、译著原件、复印件(装入卷内)。

4、计算机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各市、各单位务于6月30日前(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将评审材料、1寸照片3张,报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

报卷地址:省 *** 院内(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731房间,报送材料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

[辽宁省]辽宁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辽宁省职称评审文件

2017年辽宁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时间

根据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度辽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通知""辽人社职(2017〕19号"文件可知:

2017年辽宁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报名时间4月24日至5月22日,报名入口中国卫生人才网(),学员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线如实填写人个报名信息,并下载打印《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考生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将作为后期评审的数据依据,要求考生务必逐项规范、认真填写。《报名表》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现场确认。已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于4月25日-5月23日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报名表》及相关报名材料到各市指定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报考,不再安排补报。

报考人员现场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印章):

1.《报名表》(1份),须经本人签字、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查盖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单位统一报名的考生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有下列情况的,考生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取得国(境)外院校学历(学位)的人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资格审核后,报考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认证报告、执业证书原件返还考生,其他材料由资格审核部门统一留存。

网上资格审核。各市须于5月24日-6月5日对辖区内报考人员进行网上资格审核。

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于6月27日-7月9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考试时间及考场设置

考试时间为2017年7月8日-9日。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考试方式,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科,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辽宁省卫生正高级职称通过率

辽宁省卫生正高级职称通过率不超过百分之50。根据查询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对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其中明确,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50。

怎样查询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真伪

查询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真伪有三种 *** ,具体如下:

一,从发证机构查询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由省市一级的劳动、人事部门颁发,所以必须到省市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或者由省市一级的劳动、人事部门委托的机构去申请鉴定。

二,从通过发函或 *** 查询

*** 查询一般是通过114号码百事通,查询到发证机关的 *** 号码进行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有些不法分子把114号码都给抢注了,所有建议想通过 *** 查询的话,要先确定拨打的号码百事通 *** 是正规的!

三,通过证书编号查询,我们国家对职称证书有详细的证书编号,每个省份的证书也有详细的证书编号管理。

举例:以山东职称证书为准

证书编号是鲁(为山东简称)130110010001

1-2位为评审年度,在这里13为证件发放年度为2013年

3-5位为专业技术资格代码,在这里011为高等学校系列教授职称

6-8位为评审委员会代码,在这里001就是指山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9-12位为该系列证书发放编码,0001就是该系列之一本证书

扩展资料: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 *** 、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

通过 *** 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

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业资格证书

辽宁省 *** 规章制定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省 *** 规章行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省 *** 规章(以下简称规章),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

(二)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规章的;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制定规章的。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 *** 职能的需要;

(二)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规范权利和义务、行政职权与责任;

(四)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符合我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省 *** 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立法审查等工作,督促、协调、指导省 *** 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 *** 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法制部门,做好规章的立项申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起草等工作。第六条 制定规章的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承担规章起草任务的省 *** 工作部门应当为其立法工作提供财务保障。第七条 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法制部门应当遴选不同领域的专家,经省 *** 同意聘任为立法咨询专家,并设置立法咨询专家库;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 *** 、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经省 *** 同意确定为立法基层联系点。第八条 规章的名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行政管理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一般称“办法”;

(二)为实施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一般称“实施办法”;

(三)规范的事项比较单一、内容较少的,一般称“规定”;

(四)规范的事项没有直接上位法,有一定试行性的,一般称“暂行办法”或者“暂行规定”。第九条 除调整事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

规章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条文明晰,用语准确、简明,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十条 规章的表述形式应当遵循下列立法技术规范:

(一)章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二)章内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三)条内分款的,不编序号,另起一行;

(四)条款内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五)项下设目的,序号用 *** 数字依次表述;

(六)条款内容中的数目,用 *** 数字表述;数目万以上的,用 *** 数字加汉字表述。第二章 立 项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并向省 *** 工作部门印发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工作安排。

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书面信函,向法制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应当将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建议的采纳情况,可以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第十三条 省 *** 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先行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等立法前期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起草说明;

(三)规章初稿:

(四)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对照表。

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解决公共管理突出问题的主要制度措施、征求意见和争议处理情况,以及起草工作的组织和经费保障情况。

对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预备项目申请下一年度立项的,可以只提交立法项目论证报告和修改后的规章初稿。论证报告应当说明论证修改工作情况。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应当对申请立项的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汇总研究,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实精当和立、改、废并举的原则,拟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之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尊师重教的宣传工作,为教师办实事,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并在每年的教师节期间组织开展庆祝活动,表彰先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教师管理工作方案;

(二)认定教师资格;

(三)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监督教师的考核工作;

(五)管理教师奖惩、工资福利、职务评聘、录用调配等工作。

省、市、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教师工作。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第五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成建制的成人学校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中小学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在学期间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以及由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转为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应在教育教学单位至少服务5年。

由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转为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单位的服务期自转正之日起算。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教师编制、教师职务结构比例,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教师职务条件及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减少非教学人员,采用合理分流的办法安排富余教师和职工。第九条 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由校长按有关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职务限额、结构比例、职务工资总额内,自主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第十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 *** 行政区域内教师需求总量和地区分布情况,制定或者修订师资培养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实现行政区域间和学科间师资的供需平衡。第十一条 省、市人民 *** 就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建设师范院校。第十二条 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制度,为农村培养师资力量。

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择优保送办法,鼓励中学优秀毕业生进入师范院校学习。第十三条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师范专业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具体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 *** 应增加对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的投入,并设立专项经费,保证培训需要。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每5年内应参加一次脱岗培训。培训的具体要求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教师应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教师进修院校应为教师进修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采取措施保证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第十七条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制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 *** ,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第十八条 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对考核职称的,可定期晋升工资、续聘教师职务;对考核不称职的,视情况暂缓晋升工资、低聘或解聘教师职务。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教师进行奖励时,应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征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 省、市和有条件的县人民 ***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育或教师奖励基金组织,募集奖励基金,用于对教师的奖励、培训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