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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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辽宁省予以接收安置 *** 干部职称转地方辽宁

1、转业干部原籍为辽宁省或从辽宁省入伍 *** 干部职称转地方辽宁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2、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在辽宁省有常住户口的(沈阳市、大连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取得沈阳市或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沈阳市或大连市安置。)

3、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在辽宁省有常住户口的。

4、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是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辽宁省的。

6、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辽宁省安置:一是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二是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辽宁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8、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外省籍军队转业干部,经省 *** 办批准,可以在辽宁省安置。

9、沈阳市对购房落户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辽宁省予以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为辽宁省或从辽宁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2、转业干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3、转业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4、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是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辽宁省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辽宁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7、对购房落户的予以接收,没有年限限制。

[辽宁省]军转干部职称转地方辽宁,辽宁省军转办主任介绍

辽宁省沈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解答

1、问:沈阳市每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多少数量?他(她)们的职务构成比例是何状况?

答:众所周知,由于沈阳的驻军多,各军兵种大机关也多,所以每年转业到沈阳市安置的 *** 干部数量也相对较多。正常的年份,每年会有700-800人左右,如遇到国家裁减军队员额,每年将会有1000-1700人左右。这些 *** 干部的职务构成大约是:除少量的师职干部外,团职干部约占总数的18%;营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0%;连排职干部约占总数的25%;专业技术干部约占总数的37%左右。

2、问:进沈阳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2001年 ***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沈阳市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沈阳市的(即该干部入伍时其户口在沈阳市某区、县(市)注销,但不含外省原籍在沈阳就读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的);

(2)结婚配偶系沈阳市原籍或出生地为沈阳市且有沈阳市常住户口的;

(3)配偶系外省原籍,已随军或购房到沈阳市居住,取得沈阳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双军人双转,一方入伍地为沈阳市的;双军人双外省原籍,在沈阳驻军,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5)军队转业干部系外省入伍或其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岳父母在沈阳市定居且有常住户口,年事已高,身边确无其它子女照顾的(含未婚的 *** 干部);

(6)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范围内的及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的 *** 干部,经省、市 *** 安置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转业干部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原则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正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患有慢性疾病、传染病不能适应地方正常工作的;

(3)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丧失干部资格条件的;

(4)受党籍处分期限未满,权力未恢复的;

(5)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系外省原籍,留队一方虽为沈阳市入伍地,但不符合沈阳驻军配偶随军条件的;

(6)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或个人问题尚未结清的(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

(7)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的;

(8)人事档案残缺不全或提干、升学、任职手续不符有关规定的。

3、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及其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由于国家从2001年开始,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了自主择业和计划分配两种形式进行安置,所以沈阳市也存在对自主择业的和计划分配的 *** 干部不同的安置原则和分配办法。总的指导原则是: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宗旨,稳定安置政策,明确分配办法,公开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千方百计把每一名 *** 干部安置好,使其各得其所,人尽其才,达到部队组织、 *** 干部和接收单位“三满意”。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 *** 办和其下设的“沈阳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全权负责,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对其退役金的发放调整,医疗保险,冬季采暖,自主就业,档案存放、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组织生活、社区活动等事宜全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目前沈阳市已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300多名,他(她)们享有以下各项待遇: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增加退役金和年增资档次;

(2)与公务员一样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重病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

(3)按有关规定报销冬季取暖费。团职按105平方米待遇报销,营职按85平方米待遇报销;

(4)自愿参加“市自主择业办公室”举办的专项培训和 *** 活动;

(5)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手续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享受优先贷款等。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采取“计划分配与按比例选要相结合、政策体现与平等竞争相结合、服务基层与分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指导下的考试考绩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使每一名 *** 干部都能各得其所。具体是:

(1)由市内和平、铁西、沈河、大东、皇姑、东陵、于洪、沈北、苏家屯九个区入伍的 *** 干部,其爱人常住户口在上述地区的,均可在市内安置,并打开上述九区的地界限制,实行交叉分配安置;

(2)由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入伍的 *** 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也在上述四县(市)或由上述地区随军、或是外省、市原籍随军的,均回上述各自入伍地安置;

(3)由上述四县(市)入伍的副团职以上 *** 干部,如在市内有接收单位,有住房,可照顾在市内安置且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市内;

(4)对获得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满10年,因战因公致残,在海拨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 *** 干部,在分配去向方面给予照顾;担任团职主官的 *** 干部,在职务安排上给予照顾;

(5)团职 *** 干部是 *** 安置工作的重点,担任领导职务满更低年限的团职 *** 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接收团职 *** 干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当年不占接收单位地方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后也不作为本单位地方干部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数;

(6)对要求进入市直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热点部门的 *** 干部,采取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绩相结合的办法予以接收安置。热点部门及其接收名额由市 *** 办协商后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确定,市 *** 办同时负责考试的报名及全部的考务工作。试题及考试日期由省 *** 办全省统一确定,计算机统一判卷,具体详情,请参考沈阳市每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考试简章》。

(7)其他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区接收 *** 干部,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50%由接收单位自主选要,50%由市 *** 办指令性分配。 *** 干部可分配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也可分配进入各级各类的事业单位工作。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在非 *** 干部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不指令性分配 *** 干部。 *** 干部本人可以结合自身素质条件及特长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接收单位和工作岗位或通过双向选择推荐自己,达到进入理想接收单位工作的目的。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配办法,目前遇到了如何与国家《公务员法》对接的突出矛盾。因此,要等待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措施、办法出台后,才能最后修改、确定我市的具体办法;

(8)中央直属驻沈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按市里下达的分配计划分担困难,承担和完成接收安置 *** 干部的任务。省直在沈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接收 *** 干部,从沈阳市接收的 *** 干部中选调或通过考试接收,具体事宜请参考省 *** 办的实施办法;

(9)对国家按照接收 *** 干部计划数所增加的行政编制,采取带编分配的办法,全部用于安置师、团职干部和营职主官,同时要与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选调优秀的师、团、营职 *** 干部进入各级各类领导班子任职。对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对口安置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 *** 干部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给予三年适应期,进入企业的给予二年的适应期。非本人原因,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解除与其签定的聘任合同或辞退 *** 干部;

(10)进入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 *** 干部,按其军队的职务等级安排地方平级职务,其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所接收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退休时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职以上处分的 *** 干部。

4、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有关事宜,沈阳市是如何规定和办理的?

答: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员要按照《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和本人档案材料中的记载确定。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婚或有正式工作的子女不能随迁;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能随迁;但确属 *** 干部的独生子女的,经审查核实并有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和当地县以上 *** 证明的可办理随迁和转学(含已婚子女的配偶);

(2)由 *** 干部赡(抚)养并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年高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岳父母以及父母双亡又无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有随军和移交手续的,经审查复核后可随迁;

(3) *** 干部的配偶和不满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随 *** 干部一同迁入本市(或配偶随调);

(4)随调配偶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干部录用手续、任职、级别等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安排纳入市人事局每年对部队现役军官随军家属的安置计划中一并随调对等安置;各类企业自行聘任的干部或其他的以工代干人员及工人,都按工人对待,纳入市劳动力市场,由市场统筹解决其工作就业问题;

(5)随调配偶已达到退休年龄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随调。要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或病休手续后,可来沈落户。

5、问:沈阳市目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形势如何?存在哪些矛盾和困难?

答:沈阳市目前安置 *** 干部的形势是相当严峻的。主要的表现是: *** 干部的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全市接收 *** 干部的能力越来越弱。特别是2007年,如果说已经到了“没有地方再接收安置 *** 干部”的地步和程度也不为过。这主要是由于连续多年来特别是近三年来部队裁减员额,大批的 *** 干部进入我市安置,已经将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直到各街道办事处的编制吃空占满。目前最突出的矛盾和困难,一是接收 *** 干部的数量与实际安置能力不协调;二是 *** 干部对职务岗位的期望值过高,(大多数人都想进党政机关当公务员)与实际空余编制不匹配;三是师团职 *** 干部的安置及职务安排的规定与各接收单位的实际需要不一致;四是地方党政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及事业单位调整改制、精减人员的政策与指令性接收安置大批 *** 干部的政策相抵触;五是地方对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及对人员构成比例的要求与接收的 *** 干部比例条件不相符合。

6、问:沈阳市将如何克服上述的矛盾和困难,进一步把每一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

答:首先是依靠市委、市 *** 对接收安置 *** 干部工作的坚强领导。沈阳市委、市 *** 领导对 *** 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历来都非常重视,做为政治任务要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编制、 *** 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要求各接收单位、各部门、各地区都必须无条件按分配计划完成接收安置 *** 干部的任务。这也是我市历年来都能够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 *** 安置任务的根本保证。

其次是继续挖掘安置潜力并继续延用过去成功的“挤指标、占编制、拓渠道、带编分配、双向选择、考试考绩、合理推荐、按比例选要和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千方百计地安置好每一位 *** 干部。同时也要引导 *** 干部树立积极正确的择业观,确立在广阔天地、各行各业都能闪光发挥作用的正确思想理念,避免千军万马挤机关的现象。

第三,要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 *** 干部接收安置的新政策、新办法、新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探索、确定、创新我市有关的政策、措施、办法,合理消除矛盾、积极化解困难。

第四,市 *** 办要继续坚持在整个安置过程中贯彻的“八公开”做法,即随着 *** 安置工作的进度向全社会、部队组织、广大 *** 干部,A、公开接收安置政策和办法;B、公开当年接收 *** 干部的名册及档案编号;C、公开全市分配计划和各接收单位联系 *** ;D、公开 *** 安置工作程序;E、公开各单位接收 *** 干部的岗位用人信息;F、公开《考试简章》和考试考绩录取结果;G、公开 *** 办内部人员分工和办公 *** ;H、公开每名 *** 干部的最后的分配结果和去向。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 *** 办要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部队组织及广大 *** 干部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会得到上述人员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而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 *** 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了解 *** 、方方面面参与 *** ,上下联动,为完成 *** 安置任务,安置好每一名 *** 干部而共同努力的良好局面。

7、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怎样进行的?都发给什么证书?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沈阳市对已接收安置的 *** 干部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都要进行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正常情况下一般要保证近三个月左右的培训时间,由市 *** 办统一组织,在报到后上岗前进行。经考试考核,对各科成绩合格者,发给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做为上岗任职的依据。从2000年开始,我市还专门对 *** 干部开设了计算机应用培训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认可的计算机应用二级合格证书。此外,为帮助广大参加热点部门考试的 *** 干部更好地掌握、理解考试教材的重点,我们还在考试前举办考前辅导班,这些都受到了广大 *** 干部的欢迎。 *** 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的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待遇。 *** 干部应克服困难,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培训。 *** 干部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时间,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他(她)们参加培训。

8、问: *** 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接到通知后,到地方报到都需要哪些证件手续?有哪些应注意的问题?

答: *** 干部须持以下证件报到:

(1)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2)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3)部队师(旅)以上后勤机关出具的人员供给关系介绍信;

(4)投奔沈阳市某地区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子女、亲属的常住户口本,或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5) *** 干部本人的军官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

随调随迁家属须持以下证件报到:

(1)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行政(人事)调转介绍信和工资(供给)关系介绍信;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3)是党、团员的要同时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

(4)随迁的在学子女须携带转学证明。

报到地点和地址:

回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安置的 *** 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可持上述手续直接到所属四县(市)人事局报到;

市内九区和市直安置的 *** 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持上述手续到市 *** 办报到。地址:沈河区北京街16号(人才大厦10楼), *** :62238468。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 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市 *** 办同意,超过规定时限而逾期不前来报到者, *** 办不再负责接转各种手续,退回原部队和原地;

(2) *** 干部和随调配偶,报到后未经接收单位同意,无正当的理由一个月内不前往上班工作的,退回原部队和原地;

(3) *** 干部在部队犯有错误受到处分,转业前擅自将处分材料撤出档案被查出者,退回原部队。同时,凡属违背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已向地方移交档案之后补办的提职、调级材料,地方不予承认也不予装入本人档案。

(4) *** 干部报到后,暴露或发现其在原部队尚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结清者(如婚姻纠纷、经济问题等),退回原部队。

9、问:沈阳市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时间进度是怎样掌握和安排的?

答: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

三月份以前,市 *** 办要深入各有关部队及地方接收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和汇集,研究当年一系列有关工作;

四月中旬或五月初,与部队、省 *** 办进行 *** 干部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随后审档并公布当年我市接收的 *** 干部名册及档案编号;

五月份,组织 *** 干部考前辅导班;参加全国及全省召开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政策措施办法;

六月-七月,召开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下达和公开全市 *** 干部分配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办法、要求;公开《 *** 干部考试简章》;按省 *** 办确定的时间,进行 *** 干部考试的报名及考务考试工作并公布考试录取结果;同时积极推进“双向选择“工作;力争完成全体 *** 干部的市级分配;

八月份,完成每位 *** 干部的下一级分配及在各自接收单位中的定岗定位定职工作,期间允许个别 *** 干部在不影响大局的前提下,调整到理想的并同意接收自己的单位、部门和地区去任职工作;向部队发出该 *** 干部来地方报到的通知;

八月-九月(或按省 *** 办的规定),组织 *** 干部及随调家属来地方报到、接转各种关系;明确报到的时间、时限及各种手续要求;

十月-十二月,组织 *** 干部进行岗前适应性培训、专业性培训、计算机应用培训;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其中十一月中旬,自主择业 *** 干部在参加地方体检合格后,可按时间、时限的要求到地方报到并办理退役金领取卡、医疗保险等事宜。

10、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一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也是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一步。

二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三是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客观需要。

1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12、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党委、 *** 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 *** 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13、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调整和增加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1)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2)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等问题。

(3)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5)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6)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等。

总之, *** 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工作难度也大且各方要求也高的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其关系到地方经济建设、部队建设和国家的稳定安全,意义十分重大。作为 *** 干部第二次择业,其涉及到每位 *** 干部的人生旅程和根本利益,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大事。然而, *** 干部本人如何在转业的过程中,正确地把握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实事求是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与岗位,也是决定自己一生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希望广大 *** 干部与我们一齐共同努力,把自己的 *** 安置之路走宽走好,达到自己意想的境地。如果部队组织、 *** 干部本人还有哪些不明之处,可以直接到 *** 办进行政策咨询。

咨询 *** :62238230 62238468(计划分配)

62238227 62238478(自主择业)

辽宁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什么意思?

安置地点是 *** 干部的转业去向,也是回归地方的落脚点和归宿。一般都是回入伍所在地,详细情况可以联系当地 *** 办咨询。

沈阳 *** 干安置政策是什么?

《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随军条件 *** 干部职称转地方辽宁的现役军人家属、 *** 干部随迁随调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由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实行对口安置与推荐安置相结合,岗位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社会安置与部队内部安置相结合。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 *** 干部职称转地方辽宁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 *** 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 *** 应当优先安置。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市拥军优属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