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人退休年龄

领取养老金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的年龄有45、50、55、60几个档位。依据参保类型、性别、工种等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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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公务员、或档案里为干部身份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的国企人员等)55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60岁退休。

男,60岁退休。

2001年之后首次参保,按个体户或灵活就业身份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女士,55岁退休。男,60岁退休。

如果原先具有女工人或女干部身份交的养老保险,失业后个人缴费,可以50岁退休。

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女都是60岁退休。

提前退休条款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退休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伤病(需要去做鉴定),男50女45可以提前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比如高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10年;高低温等9年;电焊、油漆、辐射等有毒有害8年)满年限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

[辽宁省]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辽宁省工人高级技师网上名单

有关"高级职称的女工人推迟退休的问题请问大家有没有具体政策性条

实践中,类似提问者的退休法定年龄争议的问题,在现今改革开放和各种体制的环境下,是经常有的事情。但是关键在于用人地单位是对提问者,作为干部岗位聘用的,还是一般职工、工人岗位的问题,而并不是制成高低的问题所在!建议提问者仔细看看自己的劳动合同:如果作为干部岗位聘用的,那么就会依据下列之一条为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作为一般员工(职工)聘用的,那么就是下列第二条为法定退休年龄。好在如果与单位有劳动争议纠纷的,如果进入司法、劳动仲裁流程后,法定由用人单位倒举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提问者用工属性的)。

一、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现在已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15年);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之一条第(一)款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现在已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15年)。

有关"高级职称的女工人推迟退休的问题!!!

是这样的,国家规定,女性工人退休年龄是50岁,干部(除工人外的企事业编制均为干部)为55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者为60岁(高级职称包括高工,教授,特级教师,研究员等等)。但是,工人是没有高级职称的,工人的更高职业等级高级 *** 仅相当于中级职称。所以,你母亲想推迟退休时没有政策依据的。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评审条件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

1、大学本科毕业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需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的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

1、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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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性高级职称延迟退休年龄退休多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辽宁企业高级职称女工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