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集企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是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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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的通知》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除高教、科研系列与高级国际商务师职称外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申报其它系列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的高级职称(有正副高级之分的系列)是B级”
经济师职称考试
经济师的定义
“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师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编辑本段考试简介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也称作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及其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
编辑本段考试科目
初级和中级均2个科目,具体是:《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经济师考试教材
注: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12个专业,其中运输分为水路、公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均为84分: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科目名称
工商管理 1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农业 2 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商业 3 商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财政税收 7 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金融 9 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保险 10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
运输(水路) 11 运输经济(水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运输(公路) 12 运输经济(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运输(铁路 ) 13 运输经济(铁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运输 (民航) 14 运输经济(民航)专业知识与实务
人力资源管理 15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邮电 16 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房地产 17 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旅游 19 旅游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建筑 21 建筑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开始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查。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开始考试后60分钟内,不得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三、考生只准带准考证及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类、寻呼机、移动 *** 等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集中保管,不得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考试开始时,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题本、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单位、姓名和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皱折、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的,一律用2B铅笔作答;未按规定用其他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九、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必须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停留、大声喧哗。 十一、考试结束 *** 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题本及答题卡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检查、收取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题本、答题卡带出考场。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编辑本段题型题量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题型、题量、分值、考试长度一览表 考试科目 单选( 客观) 多选( 客观) 案例( 客观) 计算( 客观) 案例(主观) 解答(主观) 合计 时间长度
经济基础(初、中级) 70题70分 35题70分
140分 2.5小时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60题
60分 20题
40分 20题
40分
140分 2.5小时
编辑本段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应届毕业生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具体参看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 注:有部分地区报考条件稍有差异,具体可查看当地当年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公告。
编辑本段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编辑本段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为4、5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2011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将在2011年4月中下旬展开,下是2010和2011的报名时间对照表,具体如下: 地 区 2010年报名时间 2011年经济师报名时间
北 京 4月27日至5月14日 暂无公布
天 津 4月26日-30日
补报名:7月7日-8日 暂无公布
上 海 5月12日-6月6日 暂无公布
江 苏 4月起 5月20日--7月20日
浙 江 5月12日-26日 暂无公布
山 东 5月5日-20日 暂无公布
福 建 4月12日-5月4日 6月10日起
广 西 4月12日-30日 暂无公布
江 西 4月19日-27日
补报名:6月18日-23日 6月20日--28日
安 徽 6月17日-30日 7月1日至20日
广 东 6月23日-7月23日 暂无公布
海 南 5月4日-26日 暂无公布
辽 宁 4月19日-27日
补报名:6月18日-23日 6月9日--7月4日
吉 林 4月19日-28日 暂无公布
黑龙江 4月15日-4月28日 暂无公布
内蒙古 5月31日—6月6日
补报名:6月26日—6月28日 暂无公布
山 西 省直 4月14日-5月10日 5月30日-6月16日
忻州市 2011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5月3--6月20日 报名通知
湖 北 4月14日-23日 暂无公布
湖 南 5月19日-26日 暂无公布
河 北 4月22日-5月13日 暂无公布
河 南 4月21日-4月30日 暂无公布
重 庆 4月16日—5月12日 6月15日—7月4日
陕 西
4月23日-5月24日 暂无公布
高级经济师 陕西省2011年高级经济师报名:6月17日至7月10日 报名通知
贵 州 4月10日-4月30日 暂无公布
云 南 5月15日-6月15日 暂无公布
四 川 4月20日-5月20日 六月初报名
宁 夏 6月2日-25日 暂无公布
甘 肃 4月16日-30日 暂无公布
新 疆 新疆:6月10日—7月10日
兵团:4月19日-9月3日 暂无公布
青 海 4月24日-5月20日
补报名:7月31日-8月17日 暂无公布
西 藏 —— 暂无公布
广东 —— —— ——
深 圳 4月13日-5月13日 暂无公布 敬请关注
编辑本段报名 ***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编辑本段考试时间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 2011年考试时间:2011年11月5日 上午 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 14:00-16:30 经济基础(初、中级)
编辑本段合格标准
2010年经济师考试合格分数线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初级各专业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84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编辑本段考试用书
2010年经济师考试新版教材发布 2010年经济专业考试继续使用2009年版的考试用书! 经济师考试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考试制度和形式已经趋于完善,考生人数也是逐年递增。由于其考试难度相对于其他职称考试科目来说相对简单,因此经济师考试成为了众多考生的首选。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以及考试自身发展的需要,2009年经济师考试教材进行重新编写,以往各类教材均以不适用。而且近日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消息得出,2009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已经进行了全面改版。其中一个显著变化是,在“考试目的”中说明对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对“考试内容”取消了掌握、熟悉、了解的区分。 2009年经济师考试教材——运输经济(水路)专业与实务中级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2009经济师考试参考教材
作 者: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定 价: 45.00元 2009年经济师考试教材——运输经济(公路)专业与实务中级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作 者: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定 价: 45.00元 2009年经济师考试教材——房地产专业与实务初级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作 者: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定 价: 42.00元 2009年经济师考试教材——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含光盘) 出版社:辽宁人民出版社 作 者: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定 价: 55.00元 2009经济师考试参考教材
2009年经济师考试教材——人力资源专业与实务初级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作 者: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定 价: 42.00元 2009年经济师考试教材——工商管理专业与实务初级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作 者: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定 价: 42.00元 2009年经济师考试教材——建筑经济专业与实务中级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作 者: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定 价: 45.00元
编辑本段证书领取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一般在第二年的1月份公布,合格证书领取会在成绩公布后的两、三个月后开始领取,考生一般需要携带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工本费到当地的人事考试院领取证书。
编辑本段注册管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助理经济师和初级经济师区别所在 助理经济师是初级经济师的通俗叫法,其实是一样的,是比中级经济师低一个级别的执业资格认证。
编辑本段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 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 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 ***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本段经济师考试合格分数
全国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专业代码 科目 中级 初级
经济基础知识 84 72
01 工商管理 81 72
02 农业 84 72
03 商业 73 72
07 财政税收 84 75
09 金融 84 79
10 保险 83 75
11 运输水路 84 78
12 运输公路 74 72
13 运输铁路 81 73
14 运输民航 84 80
15 人力资源管理 82 84
16 邮电 79 77
17 房地产 79 84
19 旅游 72 81
21 建筑
辽宁省教师职称过渡什么时候完成
在第31个教师节即将来临之际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日前共同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 *** 会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亮出改革时间表:2015年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两部审批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新的职称制度,将中学和小学两个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合一,更高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使他们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改变职务(职称)评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同时,将职务(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解决评聘脱离引起的聘岗、兑现待遇的矛盾。
如何发挥好政策杠杆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突破。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说,要按照培养造就教育家的要求,严格把握正高级教师的标准条件,提高评聘工作的质量水平,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着、教学艺术精湛、群众公认、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选 *** 。
据了解,在2011年至2013年扩大试点过程中,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在这806名正高级教师中,特别令人高兴的是,评出了小学教师61名、幼儿园教师12名、特殊教育学校教师1名、音乐教师6名、体育教师11名、美术教师3名。
“虽然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的人数比中学要少,音体美学科的正高级教师比语数外学科要少,但对于加强小学、幼儿园和音、体、美学科教师队伍建设所产生的示范带动和激励作用是巨大的。”刘利民表示。
从试点情况来看,评价标准是广大中小学教师最关心的问题。在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方面,如何克服“论资排辈”“熬年头”现象?刘利民强调,要突出实绩导向,将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过去在评聘中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广大教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鼓励教师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推动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是此次改革的重要目标。刘利民表示,要切实落实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政策,城镇教师晋升高级职称要有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人员过渡涉及到全体教师,针对这一问题,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过渡工作由 *** 和学校统一办理手续,不能给中小学教师增加负担,也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新的职称系列与原职务系列有直接对应关系,现有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按照现聘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
据了解,2009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和陕西省宝鸡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至3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过程中,329.3万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
辽宁省人事厅职称处
人事厅和劳动厅已经合并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的职责是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负责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辽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岗位数额,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报卷地点:省人才中心305房间(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联系 *** :024-22503874
职称处咨询 *** :024-22959120
辽宁省人事厅职称处 ***
辽宁省人事厅职称处 *** :02423448313
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和岗位聘任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人才评价科学化、岗位化、分类化相关工作,负责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服务基层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负责省本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扩展资料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挂辽宁省外国专家局牌子。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构编制、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
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省外国专家局管理的出国培训范围为执行由省委、省 *** 批准或授权代表我省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方合作协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
与国外知名的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国家外国专家局、省 *** 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车辆、接待、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厅网站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规定。
(六)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专家、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承担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辽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安置、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负责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拟订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省 *** 所属事业单位公开 *** 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更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待遇标准;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拟订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我省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依法审核省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省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和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省伤残等级再次鉴定;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 *** 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 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 *** 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厅机关、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委、省 *** 接访工作;承担省委、省 *** 交办的相关 *** 任务。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二十四)外国专家工作处。
研究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国外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等。
(二十五)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相关政策和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引进国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的拨付、管理工作;建立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组织指导全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国外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十六)国际交流合作处(海外研发团队引进处)。
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办派往国际组织职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省 *** 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
(二十七)省 *** 绩效考核办公室
主要负责拟订 *** 绩效评估内容、 *** 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离退休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十)监察室。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十一)公务员局。
综合处
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落实,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 *** 、文字综合、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 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职位管理处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 *** 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和特殊人员选调、安置工作;代省 *** 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考试录用处
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省 ***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 *** 计划的审批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考核奖惩处
完善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 *** 奖励制草案,初步审核以省 *** 名义开展的奖励活动和人员;指导和协调省 *** 部门开展的系统行政性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对我省公务员的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培训教育处
指导全省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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