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企业有权在本企业内部选聘管理、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面向社会 *** 管理、技术人员。第四条 企业从全民固定工人中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从社会待业人员和全民合同制工人中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第五条 企业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在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和确定的管理、技术人员比例以内,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被聘用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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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和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管理或技术知识;
(四)身体健康,初聘年龄一般应在三十五岁以下。第七条 企业在内部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公布聘用名额、职位、条件和办法;
(二)进行文化、业务考试和面试;
(三)进行政治、业务考核;
(四)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
(五)填写聘用登记表,签订聘约或聘用合同;
(六)颁发聘书。
因特殊情况急需聘用个别人员,不能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也要严格掌握条件,认真进行考核,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聘用手续。第八条 企业面向社会 *** 管理、技术人员时,须报市人事局批准,按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企业聘用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或一年。第十条 企业在聘用(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中聘任中层以上干部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聘约、聘用合同第十一条 聘约、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聘人员的职务及职责;
(三)试用期限和聘期;
(四)工作纪律和要求;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聘用和被聘用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聘约或聘用合同,也不得因聘用单位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聘约或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第十三条 聘约或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单位宣告破产或关闭,聘约或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第四章 解聘、辞聘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予以解聘: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或期满,经考核不符合聘约或聘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或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
(五)聘用单位因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编制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聘;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不应解聘的。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约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侵害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受聘人员可以辞聘。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又无其它特殊原因的,不得辞聘。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约或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解除聘约或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第五章 在职和解聘、辞聘后的待遇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单位同岗位干部的待遇。原属全民所有制工人的,享受企业全民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原是合同制工人及社会待业人员的,享受全民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和待业保险手续。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干部管理,除合同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外,其他人员享受本单位退休干部的待遇。第二十二条 聘约或聘用合同终止及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受聘人即恢复聘用前的身份。原为全民或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原身份安排工作,原属社会待业人员的,按合同制工人留在企业安排工作;本人不愿留在企业的或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解聘的,可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市场登记待业。
辽宁省评高级工程师条件?
① 辽宁省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需要材料问题
晋升高级职称(高讲,副教授,高工):
需要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五篇,公开发表,三篇国家级刊物,两篇省级刊物如果名额有限,需要核心刊物发表几篇
你好,如果需要发表评职称用的论文,可以和我联系,我们专业代发论文,谢谢
② 辽宁省副高级工程师职称晋级需要考什么
你好: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开展研究、设计、施工,其技术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 *** 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建筑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设计项目,是两项一级工程、或一项一级工程及两项二级工程的工程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或成片开发项目中五项民用建筑的设计。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二)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科研、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以上的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过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三)从事岩土工程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工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一级或四项二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一项以上国家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或两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
(四)从事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两个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
2.独立主持过两个中型给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施工工作,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三级课题),并在其中主持两个二级课题(或国家四级课题)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4.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成效。
5.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两项或中型三项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担任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两项国家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技术、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省(部)级重点科研、设计项目,并在其中主持过两个二级项目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七)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或承担编制过综合性市域(地级)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分区规划设计。
2.独立主持或编制完成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并能跟踪实施5年以上。
3.组织和主持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两项以上,或编制过居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三项以上。
4.担任过省(部)级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或在两项大、中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3.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五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4.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效果显著。
(九)从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高等级公路累计40km以上,或低等级公路10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参加中型以上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道20km以上,或非主次干道6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道路交通规则或交通工程设计两项以上。
4.担任过省(部)级以上科技攻关研究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了科研立项、调研、实验、撰写主要技术报告的全过程。
(十)从事城市燃气厂的原料处理、制气工程、燃气净化与回收、燃气储存与输配管网、燃气工业与民用设备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一项大型或两项中型城市燃气设计或施工的全过程,为主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文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国家级或两项省(部)级城市燃气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在其中一项二级课题(专题,专项)中承担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的编写。
3.主持重要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三项以上,并在工程设计、施工中应用推广。
4.担任城市大型燃气厂技术科(室)负责人的岗位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一)担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投资指标和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制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三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五项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两项以上,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三项以上,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三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形和建筑布局),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七)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两项或中型项目三项以上,质量达到省优水平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之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4.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5.“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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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辽宁教师正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辽宁打破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将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华图教育为你服务,。望采纳
④ 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聘任高级工程师的问题
对于本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单位如何聘任一事,那要看你现在的单位是否需要聘任高级工程师资格了,如果你单位不需要聘任这一职务那就你具备高级也没有用了
⑤ 2018年辽宁中级工程师进职称条件和流程
中级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工程师职称评定流程
首先报送申报资料(齐全的申报资料),由人社局进行条件审核。
审核通过者材料入库(不通过退回),参加人社局的计算机,英语,水平能力测试,考试通过后由人社局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会议),通过后办理职称资格证书。
(5)辽宁省评高级工程师条件扩展阅读:
申报晋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
水平能力测试由市职改办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凡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有法律、法令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参加推荐评审。
评审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工程师分类:环境工程、 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土岩方、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
⑥ 辽宁沈阳评中高级工程师职称政策、学历、资历及破格条件论文写作申报要求
怎么呢?
⑦ 辽宁教育厅关于2018年进职称条件
记者近日从辽宁省人社厅发布的《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中获悉,该省将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增加正高级职称,取消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辽宁打破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将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⑧ 辽宁省工程系正高级职称最新评定条件谁知道啊
一、考试对象
(一)符合年度辽宁省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申报条件中学历和资历要求,拟申报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含以聘代评)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可不参加考试
1、符合2011年申报条件中学历和资历要求,参加2011年度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拟报评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考试之日受省辖市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派遣,正在执行 *** 、援疆、援外任务,拟报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年末)人员。
4、报评民族医(蒙医学)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考试内容及专业设置
(一)考试内容
主要考核考生应知应会的本专业相关知识、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等,侧重考核考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二)考试专业设置
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共设置100个专业,详见《2011年度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表》。报名考试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相一致;报考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要与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报考护理相关专业的,要有护士执业证书。如考试所设置专业无对应拟评审专业的,须选择与评审专业相近的专业考试。
申报评审中医各专业的人员除按《考试专业设置表》现有的对应专业或相近专业报考外,其他无对应或相近专业的一律报考"中医内科"专业;报评中西医结合各专业的人员按照西医所设置的对应专业报考,中西医结合肛肠专业、周围血管外专业报考西医的"普通外科"专业;报评中医护理各专业的人员按照西医护理对应专业报考。
凡报考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或与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不一致的考试成绩不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三)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分为单选题、共用题干单选题、多选题(主要考核专业知识)和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核专业实践能力和学科新进展)等,题型以实际考试题型为准,重点考查考生的专业实践技能。
⑨ 请教:辽宁省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要求细则和评定机构。谢谢!
你好,在你们当地找家机构做,很快就下来了。交点费用就行了。
⑩ 辽宁评职称具体流程
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1.助理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工程师职称评定流程
首先报送申报资料(齐全的申报资料)---由人社局进行条件审核----审核通过者材料入库(不通过退回)----参加人社局的计算机,英语,水平能力测试----考试通过后由人社局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会议)-----通过后办理职称资格证书
辽宁省2022年教师教师晋升高级名额增加吗
辽宁省2022年教师教师晋升高级名额增加。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2022年辽宁教师职称改革方案中提出辽宁教师职称评定制度迎来改革,增加正高级职称,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当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教师可进行跨学校评聘。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聘用合同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六条 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或任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不宜聘用的领导职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由聘用单位自主聘用。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按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职数和人事部门核定的职务限额内进行。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聘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聘用人员时,受聘人员不受原身份限制。第十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用名额、职位、条件、办法及有关事宜;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和必要的业务考试,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五)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 *** 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聘用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单位聘用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经济补偿第十二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和劳动保护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聘用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聘用合同的,如果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固定制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两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中的原合同制人员,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重新签订变更合同。未重新签订变更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单位被撤销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自行解除合同。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违反聘用合同规定或严重失职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五)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六)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公派或自费留学无故逾期不归的。
辽宁省教师职级制是什么意思
教师职级是指教师的职称级别。
教师是按照职称级别进行聘用辽宁省职称聘用制度,按照规定辽宁省职称聘用制度,教师职称分为三个级别,即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每个职称又设有不同的层级。
教师参加工作以后,按照相应的资格条件,申报职称,参加职称评定,评上以后,由单位进行聘用,享受该职称级别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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